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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普通进修生奖学金
 
2007年07月23日
 

  “中国政府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学校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对外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中国教育部委托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招生对象及奖学金期限

  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进修原本人所学专业者提供,期限一般为汉语补习年限1学年,专业学习年限1学年,奖学金期限不超过2学年。汉语补习安排在专业学习之前。如所学专业可以直接用英语授课,则不安排专业学习前的汉语补习。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予延长。

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或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1月初至4月初,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部门查询。

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进修者,须具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包括汉语专业在内的各学科专业,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一)全额奖学金: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提供门诊医疗费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提供入学时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院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时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城市的一次性火车硬坐车票(乘坐通宵火车时为硬卧车票)。

  注:

  1、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2、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3、生活费由学生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1100元人民币/月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4、门诊医疗费是指: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费用。学生本人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5、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是指: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付的综合医疗保险。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由学生所在学校持费用收据按照规定的相关条款,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6、新生来华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

  来华学习期限为6个月及6个月以内者:300元(人民币);

  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及1学年以上者:600元(人民币);

  7、新生来华和毕业生离华提供一次性中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

  来华和毕(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入出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8、国际旅费

  中国教育部向有协议的国家来华留学生提供往返或单程国际旅费,并委托留学基金委负责购买学生所在国首都与中国北京之间的最直接,最经济航线的国际机票。学生如需绕道来华或回国,需多支付的机票款由学生本人自理,行李超重费亦由学生本人自理。

  (二)部分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不含安置费、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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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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